2007年6月6日,星期三(GSM+8 北京时间)
浙江法制报 > 第十三版:维权 改变文字大小:   | 打印 | 关闭 
一场车祸让他背上沉重的债务
法官提醒:保了“交强险”别忘“商业险”
楼小平

    案例回放:
    朱某驾驶摩托车在金华市区某路段不慎撞到了贵州籍农民工赵某,赵某经抢救无效死亡。交警认定朱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,朱某还因此涉嫌犯交通肇事罪。
    此后,朱某和赵某的家属就赔偿达成协议,由朱某承担80%的赔偿责任,共计17万余元。因朱某的摩托车只投保了“交强险”,赔额有限,他不得不自己再支付10余万元。为了能争取缓刑,朱某好不容易凑足了这笔钱,却也给自己和家庭留下了沉重的债务。
    提醒:“交强险”仅限于赔第三者(即给他人造成损害),而且理赔是有限额的:造成他人死亡或伤残的最高赔5万元,有医疗费用的最高赔8000元,有车损或物损的最高赔2000元。所以,一旦碰到大祸,仅靠“交强险”根本补偿不了现实的损失。
    为此,法官提醒大家,机动车尤其是摩托车、农用运输车,保了“交强险”,千万别忘了加保“商业险”。本案中,如果朱某在“交强险”之外再加保第三者责任商业险10万或20万元,只需要多交保费二三百元,他自己承担的赔偿就少多了。